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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科研工作管理办法

时间:2018-03-19    浏览:

 

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科研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工作,提升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服务教育教学为中心,以应用型研究为重点,开展科研工作。一方面研究高职教育的特点及规律,促进教学质量的提升;另一方面注重技术技能积累,帮助解决行业、企业实践中的难题,为经济和社会的创新与发展服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学院科研工作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分管科研工作的副院长协助院长管理全院的科研工作。
第四条 高等职业教育研究中心在分管科研工作副院长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科研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科研规划和计划的编制;
2.科研管理制度的起草和修订;
3.纵向课题和院级课题的申报、检查及结题的组织;横向课题的管理;
4.科研成果鉴定和评奖的组织及成果转化管理;
5.科研统计;
6.校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的策划、组织与管理;
7.学院改革发展中重大课题研究的组织实施;
8.科研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营与维护;
9.上级主管部门及学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科研工作的重大问题,提请学术委员会研究和论证。
第五条 系(部)的科研工作由系(部)主任负责,分管科研工作的副主任负责具体工作。系(部)科研工作的主要职责:
1.根据本部门专业建设、科研队伍、科研经费的实际情况,组织研究本部门的科研方向,制定科研规划和年度科研工作计划,建立本部门的科研激励机制。
2.组织和鼓励本部门教师积极申报各类科研课题,并主动争取为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服务的科研课题,使教师在开展课题研究中提升科研能力,促进教学质量和社会服务效果的提高。
3.组织本部门的学术活动,安排教学人员参加校内外学术活动。
4.负责管理本部门教学人员承担的各类科研课题,定期检查研究工作进展情况,协助课题负责人解决科研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在课题完成后要协助高等职业教育研究中心做好结项(鉴定、验收)工作,并督促课题组做好研究成果的存档、宣传、应用推广及申报奖励等工作。
5.协助高等职业教育研究中心做好科研统计工作,包括各类课题的立项、结项情况,课题研究工作跟踪记录及相关资料的存档,成果转化情况、举办或参加院内外学术活动情况等。
各系(部)应配备兼职科研秘书,协助系(部)主任和副主任做好科研管理工作,做好与高等职业教育研究中心的信息联络工作。
第三章   科研课题管理
科研课题分为纵向课题、横向课题和院级课题三大类,研究期限一般为1—3年。
第六条 纵向课题是指由学校承担的列入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厅局(市、地)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的课题,并以文件形式下达的年度或专项科研计划项目。纵向课题的申报工作原则上由学院统一组织,学院给予纵向课题配套资金。地厅级以下课题按横向课题管理。课题级别由高等职业教育研究中心负责认定和解释。
第七条 横向课题是指以学院、系部、研究所或委员会等学院内设机构名义承担的受县级及以下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或技术开发项目。横向课题应以学院、系部、研究所或委员会等学院内设机构确定的课题负责人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或立项通知书,合同文本(副本)或立项通知书复印件应交高等职业教育研究中心备案。课题完成后,课题组应向高等职业教育研究中心提交最终成果的书面资料备案。
第八条 学院课题分为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重点课题是指针对学院的教学、管理改革与创新等重点和难点工作所确立的课题。一般课题是指符合学院科研工作的指导思想,根据自身专业优势开展的研究项目。
院级重点课题实行命题制,题目由高等职业教育研究中心负责征集,经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组织开展工作调研及课题研究。
院级重点课题研究经费由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一般课题经费由高等职业教育研究中心确定。
高等职业教育研究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年度院级课题的申报、立项和结题验收。
第九条  课题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应是本院正式的在编在职教职工,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并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学风端正,具有独立开展科研工作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课题组成员中本院成员所占比例不低于60%。
2.重点课题的申请人应具有专技副高级以上职称或获得博士学位或具有管理5级职级;其他一般课题的申请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
3.每位申请人每次限申报一项课题。未主持过院级课题的教职工不得申报更高级别的课题,有未结题的教师不得申报同来源、同级别课题。
第十条 课题评审与管理
1.各类课题评审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择优立项。
2.各类课题一经批准立项,项目主持人应根据申请书和项目批准部门的意见,组织力量实施。学院和所在部门要积极配合,提供各种条件,确保课题按计划完成。
   3.各类课题原则上实行中期检查制度。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开展进度、阶段性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等。中期检查由高等职业教育研究中心统一安排部署。
第十一条 结题与验收
1.各类课题的成果形式为研究(咨询)报告、论文、软件、专著、教材、专利、产品(品种)、关键性技术等。
2.各类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提交书面鉴定结题申请,同时提交已取得研究成果的证明材料,报高等职业教育研究中心审核。
3.高等职业教育中心定期组织专家开展结题评审,由评审专家对研究课题做出评价和结论。
第十二条 课题变更
课题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与课题申请书有关的内容。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课题负责人须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同意,报高等职业教育研究中心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变更或增补课题组成员;
2.变更课题名称;
3.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4.延期结题;
5.变更最终成果形式;
6.变更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课题中止与撤销
因课题负责人工作变动、健康问题或主要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故等客观原因造成课题无法正常开展的,课题予以中止。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该课题:
1.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
2.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课题;
3.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的课题;
4.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的课题;
5.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的课题。
被撤消课题的负责人,三年内不予批准立项新课题。
第四章   科研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科研项目资金分为研究项目资金、非研究项目资金和管理资金。科研经费应纳入学院年度预算,并逐年增加。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科学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和决算,合理合规使用资金。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预算和财务管理规定,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研究项目资金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其来源构成包括:
1.纵向和横向科研课题经费;
2.学院投入的科研经费;
3.科研成果转化收入;
4.开展科研服务所获得的经费;
5.其它形式的科研经费来源。
第十七条  研究项目资金支出范围
1.直接费用 
包括图书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宣传费等。其中:
(1)图书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买必要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专业软件,资料收集、整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文献检索等费用。
(2)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问卷调查、田野调查、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费用。
(3)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围绕项目研究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地区、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地区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4)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5)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我区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
(7)印刷费/宣传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印刷和出版、成果推介等费用。
(8)其他:指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2.间接费用 
是指科研项目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补偿学院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工作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项目资金低于5万元(含5万元)的不计提间接费用,超过5万元的计提间接费用5%。间接费用纳入学院预算统筹安排,合规合理使用。
第十八条  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课题经费,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第十九条 非研究项目资金
非研究项目资金是指支撑学院科研团队和智库运行、优秀成果奖励等的资金。
学院非研究项目资金按照“任务驱动、绩效导向、稳定支持、动态调整”的原则进行资助和管理。
根据学院或者其他机构的目标任务,在学院核定的资金总额内,研究团队、智库自主编制资金预算,自主决定使用方向。
第二十条 预算执行
1.项目预算一经批复,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在学院财务处、高等职业教育研究中心的指导下严格使用项目资金;学院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确需调剂的,应当按规定报批。
2.项目所发生的图书资料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等支出,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
第二十一条  转拨资金管理
项目资金需要转拨协作单位的,应在预算中单独列示,并对外协单位资质、承担的研究任务、外拨资金额度等进行详细说明。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间接费用外拨金额由学院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
原项目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需要增列的,或者已列示的外拨资金需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学院审批。
第二十二条  预算调剂
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支出科目和金额确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调剂申请,报学院审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可以调减用于项目其它方面支出。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间接费用原则上不得调剂。
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做出重大调整等原因,确需增加或减少预算总额的,纵向课题由学院审核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院级课题由高等职业教育研究中心审批。
第二十三条  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结转资金可以在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目标任务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可以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或由学院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若项目审核验收2年后项目资金仍有剩余,按相关财务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金决算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高等职业教育研究中心、财务处清理帐目,据实编报项目决算,办理财务验收,必要时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审计。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绩效监管
在开展项目预算评审时,应对项目申请人设定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作为核定项目预算的重要参考因素。实施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及时纠正绩效目标执行中的偏差,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为强化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学院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信用机制、信息公开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高等职业教育研究中心负责开展研究项目的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并作为今后资助的重要依据。未达到绩效目标、不符合验收标准的研究项目,学院收缴研究项目结余资金,并从结项评审日期起3年内,取消项目负责人的各级各类研究项目申报资格。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金使用的约束性要求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科研建设项目之外的支出,不得用于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支出。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学院所有科研经费必须纳入学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教育部 财政部 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和《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17号)等精神。
第二十八条 经费使用审批程序
1.借款程序
(1)借款人填写借款单,课题主持人签字,并注明支出经费的项目名称。
(2)高等职业教育研究中心审核相关费用,有关负责人审批借款金额,财务处核准后办理借款手续。
(3)购置固定资产借款,须事先到财务处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报销审批程序
经办人填写报销单并附证明经济业务的原始单证,经所在系部负责人审核签字(系部以外各部门由高等职业教育研究中心负责人审核签字),财务处专管员初审,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核签字(5万元以上基本建设支出、设备购置支出还需院长审核签字),财务处审核制单,财务处处长审核签字,出纳审核付款。
科研经费报销其余有关事项执行《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经费支出报销审批管理办法》(内商职院财字20176号)。
第二十九条 经费管理与监督
1.高等职业教育研究中心、财务处严格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和科研项目下达或委托单位的规定进行管理。对每个项目单独编码建账,确保拨款及时足额入账,支出按实记账。
2.对不按科研课题计划使用经费、不按规定履行检查报告制度的项目负责人,高等职业教育研究中心有权暂停其使用科研经费;对借款不及时办理报销手续的借款人,财务处有权从借款人的工资中扣还。
3.科研课题因故中止或撤销,课题负责人所在部门负责清理已购置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和图书资料等,高等职业教育研究中心、财务处及相关部门负责清理账目,编制财务决算及资产清单,审核汇总后报课题来源单位,已拨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4.科研课题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科研项目下达、委托单位和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按相关规定处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
2017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