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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学院2021年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 2021-09-29 ]

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教发厅函〔2021〕3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厅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内教发展函〔2021〕78号)的要求,将学院2021年教育事业统计工作安排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教育部对2021年教育事业统计工作进行了重大变革,全面修订了教育统计调查制度,各地教育部门、各高等院校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协调,认真解决统计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条件的保障,确保教育事业统计报表的采集、填报、审核、汇总及上报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规范统计行为,依法实施统计,从源头上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可靠。

二、提高数据质量

各部门要强化数据质量意识,教育统计数据填报期间,关键、重要统计指标进行前后年度的对比衔接,数据波动大的要进一步核查、核实;做好学生数、专任教师数同教育部学生学籍管理系统、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相关数据的对比衔接工作。

各部门数据上报前,涉及交叉数据须多部门会审,认真复核,仔细检查,并经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公章。

三、数据采集时间节点

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之间的数据。

四、数据填报时间

2021年9月30日至10月11日完成。

 

 

政策法规处

202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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