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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商职院党发﹝2023﹞26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专职组织员 选聘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11 人气:

各单位、各部门:

《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专职组织员选聘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学院2023年第15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委员会

2023年5月11日

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

专职组织员选聘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院党的建设,强化党建工作保障,配齐建强党务工作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组部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的通知》等党内有关文件精神,以及自治区党委教育工委关于加强党务工作队伍建设的工作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系党总支专职组织员(以下简称专职组织员)是学院党务工作队伍的重要力量,是专门从事党员发展、党员教育管理、协调和处理上下级党组织关系、指导下级党组织开展组织工作等基层党务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专职组织员队伍建设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按需配备、双重管理、专职专用、精干高效的原则,着力提升学院党建工作水平,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严谨务实、能力突出的党务工作队伍。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学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统筹考虑专职组织员岗位设置和职数核定,在每个系党总支设置专职组织员岗位1个,纳入学院管理岗位序列,组织员职数坚持专职专用,不得挪用、挤占。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五条专职组织员在系党总支直接领导下,协助系党总支书记负责本单位党务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做好基层党组织建设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加强组织体系建设的工作要求,协助做好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换届选举等工作;认真落实党支部工作条例,推进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协助抓好党支部的党建品牌创建、党建阵地建设、党建氛围营造、党建宣传等工作,保证党建活动落地生根,取得实效。

(二)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认真落实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制度,严格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协助制定和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协助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考察,以及预备党员的接收、转正等各环节工作;做好本系发展党员谈话、预审、报备等日常工作;确保发展党员工作质量,严把党员队伍“入口关”;总结推广发展党员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

(三)协助抓好党员教育管理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了解和分析党员队伍的思想状况,探索和完善促进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有效形式;调查研究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指导党支部严格落实“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提高党组织活动的质量;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党费收缴与管理等具体工作;抓好党内信息库建设,做好“智慧党建”管理系统维护、党内统计上报等工作;协助加强系二级党校建设,做好党校教务日常工作。

(四)协助做好干部、人才工作。按照系党总支工作要求,落实党管人才原则,协助做好干部、人才工作,宣传党的人才政策和优秀人才的先进事迹。

(五)协助做好党内重大专项工作。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部署要求,按照学院党委工作安排,抓好中央、自治区党委统一部署的党内主题教育等重大专项工作任务的推进落实。

(六)参与重要工作及重要事项决策。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或列席所在系党总支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及其他相关工作会议。

(七)做好其他日常党建工作任务。完成学院党委、所在单位交办的其他党建工作任务。

第四章 选聘条件

第六条 专职组织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须符合学院相应职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资格要求。在此基础上,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忠诚拥护“两个确立”,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学院和本单位的各项决策部署,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强,公道正派,乐于奉献,严于律己,维护团结;

(三)学院在编在岗人员,中共正式党员,具有两年以上党龄;

(四)热爱党务工作,熟悉党建工作基本理论和党务工作知识,具有一定的党务工作经历、较好的文字水平和沟通协调能力。

第五章 日常管理与考核

第七条专职组织员实行学院和系党总支双重管理。由所在系党总支负责日常管理;学院党委组织统战部负责全院组织员队伍建设及组织员业务指导。

第八条专职组织员任职时间以聘任文件为准。要保持组织员队伍相对稳定,除学院党委统筹使用干部外,专职组织员聘期内一般不再调整到其他岗位。涉及聘期内调整补充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选聘补充到位。

第九条实行组织员教育培训制度。院系两级党组织应当经常对专职组织员进行培训,提升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专职组织员培训纳入院系两级组织开展的党务骨干、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安排。

第十条实行组织员工作汇报制度。组织员定期向所在系党总支汇报工作,必要时协助所在单位党组织向学院党委组织统战部专题汇报,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和指导。

第十一条专职组织员年度考核纳入学院相应职级干部考核总体安排,考核结果报送学院党委组织统战部备案,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任和奖惩评优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合格以上享受相应岗位待遇。

第十二条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将专职组织员纳入党务工作人员评优表彰体系,专职组织员工作经历作为学院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严格组织员工作纪律,对不按规定办事、工作不认真负责的,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要调出组织员队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十三条系党总支要切实加强对组织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定期督促检查指导工作,注重发挥专职组织员作用。要在干事平台、发展空间、工作保障等方面支持组织员开展工作。鼓励专职组织员担任学生党支部书记。非党总支委员的专职组织员应列席党总支会议,并可以参与与其职责相关的议题讨论。要将优秀的专职组织员着力培养为党总支组织委员。通过抽调专职组织员参与党建工作检查专项工作,进一步帮助其提高认识、锻炼能力、拓展视野。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依据上级政策规定,根据工作需要配置处级或科级专职组织员,并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选聘和管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院党委组织统战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