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信息化工作的规范管理,推进“互联网+教育”,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保证信息化建设的实效性与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数字校园平台支撑构建学院决策科学化、管理精准化、服务个性化的高质量教育体系,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信息化2.0行动计划>的通知》(教技〔2018〕6号)、《教育部关于加强新时代教育管理信息化工作的通知》(教科信函〔2021〕13号)等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信息化工作坚持“育人为本、融合创新、系统推进、引领发展”的基本原则,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共享共建、分步实施、分级管理、保障安全”的管理原则,落实《职业院校数字校园规范》。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三条 学院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网信领导小组)为信息化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图书信息中心,具体工作职责详见《关于调整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内商职院党发〔2021〕29号)。

第四条 各单位、各部门在单位、部门工作职责基础上,明确具体负责信息化工作的分管负责人与网信管理员,将信息化工作列入单位、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信息化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单位、部门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本部门业务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和信息安全技术防护工作,落实学院信息化建设相关规章制度;单位、部门网信管理员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相关业务信息系统数据和网站信息的及时更新与维护,保证数据的实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 信息化规划

第五条 图书信息中心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教育信息化发展规划,结合学院实际,组织编制学院信息化建设与发展总体规划,经学院网信领导小组审核后公布实施。

第六条 各单位、各部门结合自身发展建设需要,梳理本单位、本部门公共服务和业务需求,组织编制本单位、本部门的信息化规划或行动纲要,鼓励业务相关部门联合编制跨系统、跨部门的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推进分域融合的信息化建设。

第四章 信息化标准

第七条 信息化标准包含服务器资源标准、系统软件标准、中间件标准、网络安全标准、身份认证标准、数据集标准、信息编码标准、数据交换接口标准、数据交换流程标准、二次开发接口标准等,是数据交换、信息共享的重要保障。

第八条 学院信息化标准由图书信息中心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制定标准草案,各单位、各部门设专人负责信息化标准建设与管理工作。结合学院实际,依据国家标准、教育部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学院信息化标准,标准草案提交学院网信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 学院信息系统建设要严格遵循“统一标准”的原则。已建信息系统,在后续升级改造中逐渐对标学院信息化标准,新建信息系统应严格对标学院信息化标准。

第十条 学院信息化标准的修订与完善工作由信息化标准建设与管理相关工作人员根据学院信息化水平发展适时调整,修订结果提交网信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章 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数字校园应用平台的开发与集成,校园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络基础应用,各类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信息应用系统等。学院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统一规划立项、统一经费划拨、统一验收管理的原则。

第十二条 组建信息化建设评审专家库。遴选校内外信息化水平高、能力强、经验丰富的副高级以上专家入库。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员负责评审学院信息化建设方案的可行性、技术参数设置和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立项评审

(一)各单位、各部门应根据学院发展情况、财力状况,遵循厉行节约、实事求是、科学论证、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进行项目申报,项目申报要依据“硬件集群、数据集中、应用集成”的建设要求。对所申报的项目需从业务需要、目标效益、项目成本、组织管理等方面编制可行性报告、项目库立项审批表等材料,报图书信息中心初审。

(二)图书信息中心组织信息化申报项目集体评审,评审技术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重点考察对学院信息标准的执行情况、对外数据共享接口情况、部门间业务联动接口、安全保障等情况,避免重复建设和产生“信息孤岛”。

(三)图书信息中心将各项目评审意见报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定。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全程负责制。项目经立项批准后,项目申报部门为项目建设责任部门,由项目建设责任部门确定项目负责人,执行《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内商职院财发〔2019〕5号),严格落实学院招投标、财务、审计等相关制度,专款专用、有序推进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项目竣工后,资产管理处会同图书信息中心、项目建设责任部门等相关部门依据项目立项申请书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履行项目经费报销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集成。项目建设取得的成果和信息资源应集成到学院信息门户和数据共享平台,保证信息更新一致性、及时性和完整性。项目建设责任部门负责所建应用系统的使用和管理,配合图书信息中心做好信息系统的定级备案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推广与应用。各单位、各部门网信管理员应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信息系统培训活动,熟练掌握各信息系统的操作方法,及时做好部门内人员的培训工作,做好应用信息系统的推广与应用。

第十八条 项目资料归档。与项目建设有关的主要技术资料(包括需求分析报告、设计说明书、部署手册、技术档案、程序代码、测试报告等)应按学院信息化建设统一要求,在项目竣工验收30日内由项目负责人归档至图书信息中心。

第十九条 为了规范信息系统互联网协议地址和域名管理,新建业务系统按照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统一授权的原则,经图书信息中心审核后进入校园网。对于未提交相关论证资料的项目,图书信息中心不提供技术支持或服务器托管服务。

第六章 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 图书信息中心是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维护与管理的责任部门。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各部门购买的设施、设备和系统软件(包括服务器、网络交换机、网络存储设备、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等)应遵从学院信息化标准,兼容学院数据中心。服务器、网络设备、存储系统等由图书信息中心统一规划实施,统一管理和维护,有特殊要求除外。图书信息中心为各单位、各部门集中提供基础计算设施的托管环境,包括服务器、存储设备、容灾备份设施、标准机房环境等。

第二十二条 学院楼宇之间的光缆通信系统由图书信息中心统一规划,申请立项实施并负责维护。新建、扩建和大修楼宇内的网络基础设施应先由使用单位或部门提出需求,再由图书信息中心申请立项、建设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三条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完工后应提交符合国家标准的施工图和测试报告,并经图书信息中心抽检合格后接入校园网。学院已建楼宇内的综合布线系统、楼内网络设备由图书信息中心负责维修、维护。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各部门均负有保护光缆等网络通讯基础设施安全的责任,在使用中不得任意变更、挪用已有设施,在施工中应注意保护已有设施。对于私自盗用、未经允许进行改装以及其他施工造成基础设施损坏时,需承担相应的赔偿及维修责任。

第七章 信息化项目运行维护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各部门网信管理员负责本单位、本部门信息系统和基础设施运维,及时更新维护系统数据,定期进行数据备份,配合图书信息中心做好校园网的运维。

第二十六条 图书信息中心建立信息系统名录、数据资源目录、服务事项目录和信息技术设施清单,根据学院信息化建设进程实时更新目录清单。

第二十七条 学院定期开展信息系统排查,排查非本单位互联网协议地址和域名(双非)的信息系统,清理业务应用脱节、资源长期闲置、运维停止更新的“僵尸”系统。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网信领导小组负责监督各单位、各部门信息化标准的落实情况,监督信息化建设、管理和运维的执行情况,对于信息化化标准落实不到位和信息化建设、管理、运维不合规的单位、部门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未落实整改意见的由相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由学院网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