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纪律

2021-03-01

 

为加强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人员管理,保证测试工作的严肃性、科学性、公正性,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纪律。

一、测试站工作人员及测试员在各测试站的组织下开展测试工作,任何个人测试行为一律无效。

二、测试站工作人员及测试员要严格遵守“认真负责,公正廉洁,团结协作”的工作纪律,保证测试质量。

三、测试坚持“独立评分”的原则,业务副站长不得透露评分任务分配信息。测试员评分不得相互借鉴与抄袭。评定一级测试成绩须由一名以上国家级测试员主持复审。

四、工作人员要按规定时间到达测试现场,不迟到、不脱岗、不早退,服从业务副站长的考务管理。因个人原因不能参加测试须提前向业务副站长履行请假手续。

五、工作人员要强化保密意识,不泄露试卷内容、初始成绩及测试人员安排情况,切实管理好试卷及其它内部资料。

六、工作人员及测试员在测试及评分前不得饮酒,工作中应严肃认真,专心致志,不得抽烟、串场、闲聊,关闭手机。

七、测试员、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有碍测试公正的宴请,不得索取或收受测试单位及考生的财物,拒绝任何有碍测试工作的干扰。

 八、工作人员及测试员应及时向行政副站长和业务副站长反映测试中发现的问题。

 九、工作人员及测试员外出参加测试时要有安全意识和集体观念,乘车、食宿及参加有关活动要服从安排。

 十、违反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及测试员,由测试站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停测、解聘等相应的处理。解聘测试员名单报自治区汉语委办备案。